列印時間:113/05/05 10:27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EN
第 30 條
罷免案應以書面提出,敘述理由,經選舉人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之簽署,向該團體提出,並副知主管機關。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