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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0 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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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 EN
整理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接管立案證書、圖記、人事、檔案、財務帳冊,造具清冊,移交於下屆理事會。
二、清查現有會員(會員代表)會籍。
三、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理事、監事。
四、處理下列事項:
(一)政府委託服務事項。
(二)對會員(會員代表)應提供之服務事項。
人民團體於限期整理期間,為執行前項任務,以整理小組召集人為代表人。
整理小組於新任理事長選出後十日內,應由整理小組召集人辦理交接完竣,並即解散。
整理小組無法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接管立案證書、圖記時,得準用第十一條之規定,報請主管機關將原發立案證書、圖記註銷,重新發給。
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01 日 ) EN
人民團體於每屆理事、監事改選前,應將立案證書、圖記、未完成案件、檔案、財務及人事等資料造具清冊一式三份,於下屆理事長選出後,以一份連同立案證書、圖記移交新任理事長及監交人,並於十五日內由新任理事長會同監交人接收完畢。逾期未完成移交者,除依法處理外,得報請主管機關將原發圖記或立案證書予以註銷或作廢,重新發給。
前項監交人由新任監事會召集人(常務監事)或新任監事互推一人擔任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