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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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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農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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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監理會收到審議申請書後,除第三條及第六條規定不予受理者外,應將一
份函送保險人;保險人應於收文之翌日起二十日內提出意見書連同必要案
卷一併檢送監理會。但保險人如認為申請審議為有理由時,得依申請事項
重新核定,逕行通知申請人並副知監理會。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