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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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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 31 條
本條例第十七條所稱連續住院診療者,係指被保險人於因傷病事故請領住院診療給付期間退保,於退保後仍連續請領住院診療給付而言。
被保險人依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於保險效力停止後,請領住院診療給付之手續,應由原投保單位辦理。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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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所發生之傷害或疾病事故,於保險效力停止後,必須連續住院診療者,一年內仍可享有該項保險給付;住院診療之被保險人,經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療機構認為可出院療養時,應即出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