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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5/19 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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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本條例第九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補正之提出,以送達保險人之日為準。郵寄者,以原寄郵局郵戳為準。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 ) EN
投保單位所送之加保、退保申報表,除姓名未填者不予受理外,如漏蓋投保單位圖記、理事長印章或漏填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者,保險人應以書面通知投保單位補正,投保單位應於接到通知之翌日起十日內補正。
投保單位未依前項規定如期補正者,視同未申報。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