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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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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EN
第 44-3 條
本職災保險所需經費與年度結算如有虧損,準用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四條規定辦理之。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 )
EN
第 43 條
辦理本保險所需經費,由保險人按年度應收保險費總額百分之五點五編列預算,經農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在中央社會保險局未設立前,由辦理本保險業務機構之主管機關撥付之。
第 44 條
本保險年度結算如有虧損,除由辦理本保險業務機構之主管機關審核撥補,並得申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補助外,中央主管機關應即檢討虧損發生原因;如認為應調整保險費率時,應即依規定程序予以調整。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