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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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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
EN
第 10 條
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定之調查,應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完成,分類列冊登記,如有異動,應隨時變更。
就業保險法
(民國 111 年 01 月 12 日 )
EN
第 13 條
申請人對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工作,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而不接受者,仍得請領失業給付:
一、工資低於其每月得請領之失業給付數額。
二、工作地點距離申請人日常居住處所三十公里以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