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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購買或承租商店攤販低利貸款或租金補貼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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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購買或承租商店攤販低利貸款或租金補貼辦法
第 2 條
身心障礙者購買或承租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之公有公共場所零售商店或攤販,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低利貸款或租金補貼。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第 67 條
身心障礙者申請在公有公共場所開設零售商店或攤販,申請購買或承租國民住宅、停車位,政府應保留一定比率優先核准;其保留比率,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前項受核准者之經營條件、出租轉讓限制,依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相關規定辦理;其出租、轉讓對象應以其他身心障礙者為優先。
身心障礙者購買或承租第一項之商店或攤販,政府應提供低利貸款或租金補貼;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