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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5/03 0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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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 EN
前條核定結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載明補助項目、金額及補助方式為現金給付或實物給付。不予補助者,並應載明理由。

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 (民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 EN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收受評估報告書後十日內完成核定。但其輔具不需評估者,應於申請人備齊申請文件、資料之日起十日內,完成核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