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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辦理老人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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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衛生福利部辦理老人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
EN
第 9 條
第二條第二款及第三款機構依本辦法獲得之獎金,應專作辦理老人福利業務、充實設施、設備或工作人員獎金之用,並應詳細列帳。
衛生福利部辦理老人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
(民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
EN
第 2 條
本辦法評鑑及獎勵對象為各級主管機關主管之下列老人福利機構:
一、公立老人福利機構。
二、公設民營老人福利機構。
三、財團法人附設之老人福利機構及財團法人老人福利機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