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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辦理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教育宣導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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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教育部辦理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教育宣導辦法
第 4 條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學校、社教機構於研訂課程與教材、發行各類出版品、製作廣電節目及舉辦相關活動時,應依本條例第四條加強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教育之宣導:
一、正確性心理之建立。
二、對他人性自由之尊重。
三、錯誤性觀念之矯正。
四、性不得作為交易對象之宣導。
五、兒童或少年從事性交易之遭遇。
六、其他有關兒童或少年性交易防制事項。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民國 112 年 02 月 15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4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年應辦理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教育課程或教育宣導。
前項兒童及少年性剝削教育課程或教育宣導內容如下:
一、性不得作為交易對象之宣導。
二、性剝削犯罪之認識。
三、遭受性剝削之處境。
四、網路安全及正確使用網路之知識。
五、其他有關性剝削防制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