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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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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辦法
EN
第 6 條
因不可歸責之事由,致第二條第一款補助對象先行墊付補助費用者,得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以下簡稱健保署)申請核退。
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辦法
(民國 103 年 01 月 03 日 )
EN
第 2 條
本辦法之補助項目如下:
一、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七條規定應自行負擔之費用。
二、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應自付之保險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