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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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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EN
第 4 條
本法第十二條第三款所定依本法所處之罰鍰,應全數供作促進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之經費使用。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第 12 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經費之來源如下:
一、各級政府年度預算及社會福利基金。
二、私人或團體捐贈。
三、依本法所處之罰鍰。
四、其他相關收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