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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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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EN
第 98 條
違反第五十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第 50 條
孕婦不得吸菸、酗酒、嚼檳榔、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為其他有害胎兒發育之行為。
任何人不得強迫、引誘或以其他方式使孕婦為有害胎兒發育之行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