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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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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EN
第 66 條
依本法保護、安置、訪視、調查、評估、輔導、處遇兒童及少年或其家庭,應建立個案資料,並定期追蹤評估。
因職務上所知悉之秘密或隱私及所製作或持有之文書,應予保密,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洩漏或公開。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第 89 條
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三項、第五十三條第五項、第五十四條第五項、第六十六條第二項或第六十九條第三項而無正當理由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