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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役男保險及醫療實施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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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替代役役男保險及醫療實施辦法
第 8 條
本條例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五條所定死亡、身心障礙原因及身心障礙等級,準用替代役役男撫卹實施辦法及替代役役男身心障礙等級檢定區分標準認定。
替代役實施條例
(民國 110 年 01 月 27 日 )
EN
第 44 條
替代役役男一般保險之死亡給付規定如下:
一、因公死亡:給付四十二個基數。
二、因病或意外死亡:給付三十六個基數。
第 45 條
替代役役男一般保險之身心障礙給付規定如下:
一、因公致身心障礙:
(一)一等:給付三十六個基數。
(二)二等:給付二十四個基數。
(三)三等:給付十六個基數。
(四)重度機能障礙:給付八個基數。
二、因病或意外致身心障礙:
(一)一等:給付三十個基數。
(二)二等:給付二十個基數。
(三)三等:給付十二個基數。
(四)重度機能障礙:給付六個基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