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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役男撫卹實施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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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替代役役男撫卹實施辦法
第 14 條
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撫卹金領受權之喪失、停止,或申請撫卹及領受各期撫卹金權利之時效消滅事由,以其本人為限,不影響其他撫卹受益人權利。
替代役實施條例
(民國 110 年 01 月 27 日 )
EN
第 36 條
撫卹受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領受撫卹金之權利:
一、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二、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者。
三、褫奪公權終身者。
四、死亡者。
五、死者配偶或寡媳再婚者。
六、因失蹤受卹,經證明並未死亡者。
第 37 條
撫卹受益人經褫奪公權尚未復權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停止其領受撫卹金之權利,至其原因消滅時恢復。
第 38 條
請卹及請領各期撫卹金權利之時效,自請卹或請領事由發生之次月起,經過十年不行使而消滅。但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行使者,其時效中斷;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