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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備役體位因家庭因素及替代役體位服補充兵役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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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常備役體位因家庭因素及替代役體位服補充兵役辦法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家屬,其範圍如下:
一、父母及子女。
二、配偶。
三、兄弟姊妹及其配偶。
四、自役男提出申請前三年起迄申請時,設於同一戶籍或同址分戶且同居共營生活之其他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及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第三項之家屬。
歸化我國國籍、歸國僑民及大陸地區、香港、澳門來臺役男之家屬,以其在臺灣地區設籍為準。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1123 條
家置家長。
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為家屬。
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