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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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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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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條
後備軍人承租承領承墾公地時,如與其他承租承領承墾人具有同等條件時,應享有優先權。
1.
裁判字號:
廢
55 年判字第 6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5 年 04 月 23 日
要旨:
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 35 條規定,後備軍人承領公地應享有優先權, 係指後備軍人與其他承領人具有同等條件者而言。本件原告既非後備軍人 ,且其承領資格,又非與陳某列於同一顧序,況徵收地主之出租耕地而予 放領,亦非放領公地之情形,原告顯無主張適用該條規定而優先承領之餘 地。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