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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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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
EN
第 23 條
現役軍人家屬住宅自用生活必需之水電,得憑軍眷補給證申請減費優待,但以公營者為限。其辦法由經濟部會同國防部定之。
1.
裁判字號:
廢
61 年判字第 39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1 年 09 月 22 日
要旨:
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三條第二款規定,具有直系血親關係者,為軍人 家屬優待範圍之一,其軍眷住宅自用水費,依同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自 得申請減費優待,並不以軍人及其家屬共同生活為要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