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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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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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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應徵召服役之軍人,在入營前自耕或承租、承典之土地,於在營服役期間,如其家屬確係無力耕作時,得申請鄉鎮公所助耕,其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1.
裁判字號:
51 年台上字第 106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1 年 04 月 26 日
要旨:
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七條至第十一條之規定,旨在優待為債務人之軍 人及其家屬,上訴人既係處於債權人地位,就令其子應征服兵役非虛,要 無該條例適用之可言。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