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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鑑登記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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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印鑑登記辦法
第 7 條
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印鑑證明應由當事人或其受委任人填具申請書 (
格式九) 並繳驗國民身分證,申請辦理。由其受委任人申請者,並應附繳
委任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