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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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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戶籍法施行細則
EN
第 33 條
依本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查記教育程度,應依各級中等以上學校通報之畢(結)業及新生教育程度查記名冊、當事人之申請、戶政人員口頭查詢或相關機關提供之資料,逕為註記。
前項教育程度註記資料,免填學校及科、系、所、院或學程名稱。
戶籍法
(民國 104 年 01 月 21 日 )
EN
第 72 條
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應查記十五歲以上人口之教育程度。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