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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9 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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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戶籍法 EN
戶長未依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提供戶口名簿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
戶籍法 (民國 104 年 01 月 21 日 ) EN
國民身分證應隨身攜帶,非依法律不得扣留。
戶口名簿由戶長保管。戶內人口辦理戶籍登記時,戶長應提供戶口名簿,不得扣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