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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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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籍法施行條例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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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國籍法施行條例
第 10 條
國籍法施行前,及施行後中國人已取得外國國籍,仍任中華民國公職者,
由該管長官查明撤銷其公職。
中華民國憲法
(民國 36 年 01 月 01 日 )
EN
第 18 條
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