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7 06:20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殯葬服務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殯葬服務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
第 12 條
依本辦法規定取得殯葬設施經營業經營許可者,應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報經殯葬設施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經營該殯葬設施。
殯葬管理條例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22 條
經營私立殯葬設施或受託經營公立殯葬設施,應備具相關文件經該殯葬設施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
依前項經許可經營殯葬設施後,其無經營事實或停止營業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許可。
第一項應備具之文件,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