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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殯葬服務契約預收費用運用於殯儀館火化場認定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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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生前殯葬服務契約預收費用運用於殯儀館火化場認定管理辦法
第 9 條
前條所稱信託資金運用報告書,須經會計師審查簽證,其記載事項應包含如下:
一、全部信託專戶名稱及最近一年經結算所得總金額。
二、全部信託專戶得依本辦法規定運用之總金額、已運用之項目金額及尚未運用金額。
生前殯葬服務契約預收費用運用於殯儀館火化場認定管理辦法
(民國 101 年 06 月 08 日 )
第 8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查核信託資金之運用,得通知信託資金委託人或信託業備具下列文件,以供查核:
一、信託資金運用報告書。
二、殯儀館或火化場相關土地及建物所有權證明文件。
三、興建工程驗收結算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