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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6 1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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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遊說法施行細則 EN
本法第十七條之財務收支報表採曆年制;其會計處理基礎,自然人採現金收付制,法人或團體採權責發生制。
前項之財務收支報表,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收入部分:
(一)勞務收入。
(二)其他收入。
二、支出部分:
(一)人事費用支出。
(二)業務費用支出。
(三)研究費用支出。
(四)宣傳費用支出。
(五)公共關係費用支出。
(六)交通旅運費用支出。
(七)雜支支出。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應載明之事項。
遊說法 (民國 96 年 08 月 08 日 ) EN
遊說者應將使用於遊說之財務收支情形編列報表,並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及辦理遊說終止登記時,向被遊說者所屬機關申報。
遊說者應將據以編列前項收支報表之財務收支帳冊,保管五年。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