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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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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第 45 條
選舉、罷免訴訟程序,依本法第一百十二條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當事人於案件起訴前或起訴後,認為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經他造同意者,得向法院聲請保全。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民國 112 年 06 月 09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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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2 條
選舉、罷免訴訟程序,除本法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但關於捨棄、認諾、訴訟上自認或不爭執事實效力之規定,不在準用之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