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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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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第 39 條
罷免案經投票後,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應即造具罷免投票結果清冊,層報由中央選舉委員會依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公告罷免投票結果。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民國 112 年 06 月 09 日 )
EN
第 77 條
罷免案經投票後,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投票完畢七日內公告罷免投票結果。罷免案通過者,被罷免人應自公告之日起,解除職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