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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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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第 37 條
本法第六十六條所定總統、副總統之當選證書、副總統補選之當選證書,其格式分別由中央選舉委員會、立法院定之。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民國 112 年 06 月 09 日 )
EN
第 66 條
總統、副總統之當選證書,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製發。副總統缺位時之補選當選證書,由立法院製發。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