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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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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 1 條
本規則依公民投票法第三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公民投票法
(民國 108 年 06 月 21 日 )
EN
第 35 條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為公民投票案之提案、撤回提案、連署或投票,或使他人為公民投票案之提案、撤回提案、連署或投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