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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獻金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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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政治獻金法
EN
第 28 條
違反第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公務員違反第六條規定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政治獻金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20 日 )
EN
第 6 條
任何人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僱傭關係或其他生計上之利害,媒介或妨害政治獻金之捐贈。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