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殯葬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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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殯葬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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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9 條
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違反第三十三條規定者,應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就同條第二款、第四款之事項,故意為不實之記載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殯葬管理條例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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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33 條
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應設置登記簿永久保存,並登載下列事項:
一、墓基或骨灰(骸)存放單位編號。
二、營葬或存放日期。
三、受葬者之姓名、性別、出生地及生死年月日。
四、墓主或存放者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地、住址與通訊處及其與受葬者之關係。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應記載之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