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5/07 11:06
:::

判例

法規名稱: 監督寺廟條例 EN
違反本條例第五條、第六條或第十條之規定者,該管官署得革除其住持之職,違反第七條、第八條之規定者,得逐出寺廟或送法院究辦。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寺廟除私人建立並管理者外,應由該管地方官署監督,縱令寺廟住持有違 法或不正當之行為,亦僅能由該管官署革除或逐出或送法院究辦,斷非任 何一私人以施主名義所得藉口干涉。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