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5 22:22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第 50-1 條
本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所稱其他各類選舉,指已發布選舉公告之選舉,其選舉區與罷免投票在同一直轄市、縣(市),且選舉區範圍全部或一部分重疊者。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09 日 )
EN
第 87 條
罷免案之投票,應於罷免案宣告成立後二十日起至六十日內為之,該期間內有其他各類選舉時,應同時舉行投票。但被罷免人同時為候選人時,應於罷免案宣告成立後六十日內單獨舉行罷免投票。
被罷免人於投票日前死亡、去職或辭職者,選舉委員會應即公告停止該項罷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