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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藏事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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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蒙藏事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
第 7 條
本會對於第三條之申請,經審查認應許可者,發給設立許可文書,並將申
請書及其附件加蓋印信二份發還申請人;認為有違反法令或不合法定程序
者,敘明理由駁回之。但其情形得補正者,通知限期補正。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