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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9 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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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本規程依公民投票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公民投票法 (民國 108 年 06 月 21 日 ) EN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為公民投票案之提案、撤回提案、連署或投票,或使他人為公民投票案之提案、撤回提案、連署或投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