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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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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 42 條
少年保護官每三個月應將執行或主導執行保護管束之少年輔導案卷,送調查保護室組長、主任調查保護官檢閱後轉少年法院核備。
組長、主任調查保護官應詳細檢閱少年輔導紀錄,並提供少年保護官必要之指導,亦得請少年保護官補充執行情形相關資料。
第一項由少年法院核備部分,於依本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囑託執行之保護管束不適用之。
少年事件處理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
EN
第 82 條
少年在緩刑或假釋期中應付保護管束。
前項保護管束,於受保護管束人滿二十三歲前,由檢察官囑託少年法院少年保護官執行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