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5 05:08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第 60 條
依本法第二十七條或第四十條規定裁定移送檢察官者,收容中之少年應連同卷宗及證物,一併護送該管檢察署。
少年事件處理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
EN
第 27 條
少年法院依調查之結果,認少年觸犯刑罰法律,且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以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一、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二、事件繫屬後已滿二十歲者。
除前項情形外,少年法院依調查之結果,認犯罪情節重大,參酌其品行、性格、經歷等情狀,以受刑事處分為適當者,得以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前二項情形,於少年犯罪時未滿十四歲者,不適用之。
第 40 條
少年法院依審理之結果,認為事件有第二十七條第一項之情形者,應為移送之裁定;有同條第二項之情形者,得為移送之裁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