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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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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
第 15 條
少年保護官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九日修正公布之第八十二條施行前辦理之保護管束案件,執行期間受保護管束人滿二十三歲者,應報請檢察官交由檢察署觀護人執行之。
少年事件處理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
EN
第 82 條
少年在緩刑或假釋期中應付保護管束。
前項保護管束,於受保護管束人滿二十三歲前,由檢察官囑託少年法院少年保護官執行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