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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事件處理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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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少年事件處理法
EN
第 73 條
審判得不公開之。
第三十四條但書之規定,於審判不公開時準用之。
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請求公開審判者,除有法定不得公開之原因外,法院不得拒絕。
少年事件處理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
EN
第 34 條
調查及審理不公開。但少年法院得許少年之親屬、學校教師、從事少年保護事業之人或其他認為相當之人在場旁聽;必要時得聽取其意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