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25 12:31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刑事訴訟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EN
第 71-1 條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
前項通知書,由司法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簽名,其應記載事項,準用前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規定。
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70 條
遲誤聲請再議之期間者,得準用前三條之規定,由原檢察官准予回復原狀。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