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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4 0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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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EN
回復原狀之聲請,由受聲請之法院與補行之訴訟行為合併裁判之;如原審法院認其聲請應行許可者,應繕具意見書,將該上訴或抗告案件送由上級法院合併裁判。
受聲請之法院於裁判回復原狀之聲請前,得停止原裁判之執行。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9 年 12 月 30 日
要旨:
(一)送達文件向送達代收人為之者,視為送達於本人,刑事訴訟法第五 十五條第三項既定有明文,則送達代收人之過失,自應視為本人之 過失,本件為上訴人代收送達之某甲,收到判決書後不為注意轉交 ,致上訴人未能如期上訴,雖屬於某甲之過失,要亦應視為上訴人 因過失而遲誤上訴期間,自不得執為聲請回復原狀之理由。 (二)因遲誤上訴期間聲請回復原狀,應以原審法院為受聲請之法院,上 訴人因遲誤第三審上訴期間,以同一書狀向原審聲請回復原狀,並 補行上訴程序,按諸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第一項,自應由原審予 以合併裁判,原審核其聲請未能准許,即未便認為上訴合法,遂將 其上訴併予駁回,自無違法之可言。
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8 年 12 月 26 日
要旨:
聲請回復原狀,縱使原審法院認為應行許可,上級法院合併裁判時,如認 為不應許可者,仍可予以駁回。
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5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上訴人向原法院提出上訴書狀,固已逾越十日之法定期間,惟查該上訴人 曾在第一審具狀聲明判決後在押患病,迨病勢稍差而上訴期間業已經過, 只得聲請回復原狀,提出上訴理由,容逕呈第二審法院云云,並經第一審 呈送在案,原審未就其回復原狀之聲請調查裁判,遽認為上訴逾期,判決 駁回,殊有未合。
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5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當事人遲誤第二審之上訴期間回復原狀,依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第一項 、第六十九條第一項規定,非經由原第一審法院認為應行許可,附具意見 書,送交第二審法院後,第二審法院不得遽行裁判,本件抗告人等均因遲 誤第二審之上訴期間聲請回復原狀,該項聲請狀,雖誤向第二審法院提出 ,該法院自應將其送交第一審,按照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所定之程序辦 理,方屬正當,原院遽認為聲請之理由不能成立,逕予駁回,於法殊有未 合。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