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5/07 21:44
:::

判例

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EN
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
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1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被害人之配偶被傳受訊,原與傳訊證人無異,縱有正當理由不能到案,祇 得聲請就其所在或於其所在地法院受訊,不得據為聲請延展審期之理由。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