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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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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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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0 條
以簡易判決處刑時,得併科沒收或為其他必要之處分。
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於前項判決準用之。
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299 條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依刑法第六十一條規定,為前項免刑判決前,並得斟酌情形經告訴人或自訴人同意,命被告為左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慰撫金。
前項情形,應附記於判決書內。
第二項第三款並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