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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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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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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7 條
第三審之審判,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一審審判之規定。
1.
裁判字號:
55 年台非字第 20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5 年 11 月 11 日
要旨:
刑法第六十一條所列各罪之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規定,不 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故一經第二審判決即告確定,如當事人對此已告確 定之案件,猶提起第三審上訴,第三審法院即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 七條上段,以判決駁回之,倘竟誤為撤銷發回更審,原第二審法院亦復遵 照更為判決,均屬違法,難謂有效,並無影響於更審前之第二審判決確定 之效力。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