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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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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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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3 條
自訴程序,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百四十九條及前章第二節、第三節關於公訴之規定。
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246 條
遇被告不能到場,或有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其所在訊問之。
第 249 條
實施偵查遇有急迫情形,得命在場或附近之人為相當之輔助。檢察官於必要時,並得請附近軍事官長派遣軍隊輔助。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