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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0 0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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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EN
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但等候指定辯護人逾四小時未到場,經被告主動請求訊問者,不在此限。
前項選任辯護人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者,審判長得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
前條第三項、第四項之規定,於第一項情形準用之。
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選任辯護人,應提出委任書狀。
前項委任書狀,於起訴前應提出於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起訴後應於每審級提出於法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