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0 01:17
:::

判例

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EN
被告拒絕陳述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其未受許可而退庭者亦同。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條所謂拒絕陳述者,係指被告已經到庭而不陳述者而 言,若未到庭而又係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之案件,即不得不待被告之陳述 逕為科刑判決之諭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